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34420596号“B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58 2022-05-18 09:25:5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34420596号“B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41344号重审第0000001281号

   

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41344号《关于第34420596号“B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137号行政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64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2045号“纳美肽 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基于该事实变更情况,诉争商标在“咖啡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重裁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0300号“B LADYB”商标、第13585379号“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赵秀辉
高妍

2022年03月07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