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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148842号“大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416 2022-05-18 09:25:5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4148842号“大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490号

   

申请人:江苏金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48842号“大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00847号“大咖”商标、第11239546号“大咖”商标、第17207838号“大咖定制”商标、第38033993号“大咖知识学堂及图”商标、第35220681号“大咖绘本馆”商标、第42816345号“大咖视觉旅拍”商标、第16382500号“大咖游戏”商标、第44122993号“大咖聚会馆”商标、第11239436号“大咖优品”商标、第11539852号“大咖秀”商标、第16359353号“大咖联盟”商标、第16753061号“大咖汇”商标、第19810546号“大咖约”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九、十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分别见第1778、1744、1744、1774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八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十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函授课程;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十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教育信息;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流动图书馆;音乐制作;诙谐诗创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十至十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十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十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贾秋实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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