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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43874号“徐州培栋实验学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56 2022-05-18 09:25:5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343874号“徐州培栋实验学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5567号

   

申请人:江苏培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43874号“徐州培栋实验学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47095号“培栋码上学”商标、第53974446号“培栋帮学”商标、第53980836号“培栋云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相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该标志含“学校”,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该标志中含有规则排列的五星图案,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志中“徐州”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各引证商标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康陆军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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