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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270871号“BLUE HAW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589号
申请人:熊军华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70871号“BLUE HAW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8988号“雕DUAPOWER及图”商标、第5229000号“雕DIAO及图”商标、第1086707号“雕及图”商标、第5228996号“雕DIAO及图”商标、第5228997号“雕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0303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后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0303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抛光制剂、抛光蜡、抛光用纸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抛光制剂、抛光蜡、抛光用纸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未放弃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