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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13442号“筑梦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706号
申请人:上海瀚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13442号“筑梦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4793187号“筑梦咖啡 D_LAB COFFEE”商标、第43825513号“筑梦咖啡 D_LAB COFFEE”商标、第56303856号“筑梦餐厅”商标、第14834417号“筑梦庄”商标、第25081952号“筑梦”商标、第21978752号“筑梦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其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被驳回,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至二、四、六为有效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筑梦”,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