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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28020号“膜法实验室 膜法世家 SINCE
2007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516号
申请人:上海悦目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28020号“膜法实验室 膜法世家 SINCE 200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91288号“膜法堂”商标、第14760000号“膜法学校”商标、第14760086号“膜法小课堂”商标、第14760103号“膜法课堂”商标、第17769677号“膜法城市”商标、第13234223号“膜法小铺”商标、第12085173号“膜法公寓”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膜法”。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在案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别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贾秋实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