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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549059号“西部人WESTERN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317 2022-05-18 09:25:5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13549059号“西部人WESTERNER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643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49059号“西部人WESTER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4515号决定,于2021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饲养备料;饲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9日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重整期间所有生产业务暂停运营,现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故复审商标在2017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民事裁定书及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材料: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申请人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饲养备料、饲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2、2017年2月9日,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受理张会仁对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的企业重整申请。
  3、2021年12月2日,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不使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本案中,由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已进入企业重整程序中,可以认定其在指定期间内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系具有正当理由,故复审商标在“饲养备料;饲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饲养备料;饲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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