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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58984号“合九吃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772号
申请人:张广好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58984号“合九吃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53466号“合九屋”商标、第12756732号“九合·借东风”商标、第55447474号“玖合”商标、第55441869号“玖合”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已无效。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饭店、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