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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82543号“太姥山银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83 2022-05-12 10:04:12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082543号“太姥山银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214号

   

申请人:上海茗新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点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82543号“太姥山银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976890号“太姥银针TAIMU YIN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420989号“太姥山白茶TAI MU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433036号“太姥山白茶 TAI MU SHAN 创自 195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283711号“太姥山银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3673号“太姥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239533号“太姥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7487438号“太姥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372234号“太姥山T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510756号“太姥山 简单喝茶 TMS 195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6912605号“太姥山古茶贡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6909060号“太姥山古茶银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3461710号“太姥山首日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九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因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十至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七及引证商标五、六、八、九显著识别部分“太姥山”,且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太姥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指定或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银针”,为白茶的一种,使用在“白茶、茶饮料、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叶、以茶为主的饮料”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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