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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09621号“地狱主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69 2022-05-12 10:04:12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8309621号“地狱主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213号

   

申请人:优吉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湾信息(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09621号“地狱主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388348号“地狱超市HELL SUPER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65555号“地狱牛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034298号“地狱牛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及引证商标一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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