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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40811号“好印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212号
申请人:北京好印来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40811号“好印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对服务内容的描述性词语,难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