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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28383号“KUL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087号
申请人:塞卡拉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28383号“KU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787849号“KU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字体、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设计和创建网站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雅楠
刘琰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