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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19677号“N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信息来源:商评委

阅读:340 2022-05-17 11:25:3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019677号“N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974号

   

申请人:深圳鼎加弘思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19677号“N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0877号“NOW”商标、第4351279号“NOW及图”商标、第28500840号“切果NOW!”商标、第54032214号“切果NOW”商标、第1375272号“NOW”商标、第28484881号“切果NOW!”商标、第19074271号“72NOW”商标、第37972858号“NOW及图”商标、第4351278号“N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一、三、四、七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三、四、七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七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获奖情况;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官网;产品销售情况;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红糖、方糖、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冰淇淋、果汁刨冰、冰淇淋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九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九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九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红糖、方糖、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冰淇淋、果汁刨冰、冰淇淋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娜娜
张蕾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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