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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92562号“经典嘉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370号
申请人:云南泰鑫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92562号“经典嘉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3104号“嘉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92242号“嘉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95769号“嘉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92635号“嘉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857834号“嘉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007874号“嘉华 分分钟出炉 秒秒钟新鲜 JIA HUA F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4471586号“嘉云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6256301号“云滇 嘉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8819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91735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723142号“盛唐红玫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54144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八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已被驳回。因此,引证商标八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主要识别的中文包含相同文字“嘉华”,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二所示事物相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饼干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七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的权利冲突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张书建
洪强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