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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452616号“万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405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万代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52616号“万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商号,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10502号“万代WANDAi”商标、第8930045号“万代红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引证商标一、二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上关于申请人的介绍;2、百度上关于“万代”的检索结果;3、其他商标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床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