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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76086号“中亿众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66 2022-05-12 10:04:12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376086号“中亿众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791号

   

申请人:刘晨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76086号“中亿众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起初,申请人与第12240695号“中冀众邦 ZB”商标(引证商标)持有人共同创业,并且设计了引证商标这一品牌,但后期,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分道扬镳,各自谋生。随后,申请人在“中冀众邦”这一品牌的基础上构思了“中亿众邦”商标,其与“中冀众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与其又不构成近似,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小五金器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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