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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51621号“云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790号
申请人:秦皇岛云河青少年美术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51621号“云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5047号“云河”商标(引证商标)在培训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在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