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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95496号“允正堂 国医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69 2022-05-12 10:04:12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195496号“允正堂 国医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792号

   

申请人:允正堂(苏州)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佳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95496号“允正堂 国医馆 YUN ZHENG TANG TCM CLI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对“国医馆”放弃专用权,申请人使用“国医馆”三个字是为了表示申请人的医馆是中医馆,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的情况。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64982号“允正”商标、第54067881号“国医堂”商标、第53752195号“立健 国医堂及图”商标、第33143576号“西安国医肿瘤医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其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国医馆”,指定使用在医院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致使消费者误认,从而可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院、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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