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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33711号“致锋科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739号
申请人:上海致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33711号“致锋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57498241号商标经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511628号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2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