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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606226号“ECO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83 2022-05-19 09:09:17 来源:知美网|商标转让网|苏州商标转让|转让商标|买卖商标|苏州商标买卖|买商标|中国商标网|苏州商标交易|商标超市网|商标购买|购买商标|商标出售|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商标查询|注册商标|苏州专利申请|申请商标|版权登记|商标公证|专利交易|条码申请|双软评估|高企认证|科技项目申报|科技查新报告

关于第52606226号“ECO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07号

   

申请人:都市旅行用品商爱尔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06226号“ECO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27248号“ECO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在仿皮革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COTE”与引证商标“ECOTEX”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手提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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