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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18957号“紫苏桃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793号
申请人:余灿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18957号“紫苏桃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已建立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紫苏桃子”使用于沙拉吧、咖啡馆等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