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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706318号“邻大光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522号
申请人: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秀坚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0日对第27706318号“邻大光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大光明”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635661号“大光明”商标、第1213916号“大光明”商标、第4821509号“大光明GB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名下高知名度“大光明”商标的摹仿,实际使用中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类似案例已支持申请人观点。争议商标一旦被核准注册并使用,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大光明”商标知名度资料;
2、申请人商号知名度资料;
3、申请人商标信息;
4、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5、案例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1月20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2类眼镜行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邻大光明”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或主要认读文字“大光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在“市场营销”服务上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并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在上述服务上本案已无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之必要,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评述。另,我局对申请人的“大光明”商标曾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予以考虑,但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一种变化的状态,申请人在本案中仍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就其使用引证商标服务的销售数量、金额等经济数据,以及行销覆盖范围、市场占有率等充分举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其商标赖以知名的眼镜行服务在目的、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普通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不致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上述服务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故争议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市场营销”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谭诗小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