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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693744号“CRESTRON”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72号
申请人:快思聪电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益清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对第10693744号“CRESTR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上。据此,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孙一菁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