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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177925号“雅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19 2022-05-18 09:25:5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1177925号“雅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74号

   

  申请人:深圳市比邻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信合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77925号“雅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94367号“雅言文化传播及图”商标、第32935183号“雅言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4103、4106、4107群组上的出借书籍和杂志、提供动物训练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三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出借书籍和杂志、提供动物训练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三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培训、电子桌面排版、翻译、口译服务、组织文化活动、为电影制作字幕、稿件校对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电子桌面排版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电子桌面排版、翻译、口译服务、组织文化活动、为电影制作字幕、稿件校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和杂志、提供动物训练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三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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