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57841843号“被窝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55 2022-05-23 19:26:1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841843号“被窝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737号

   

申请人:北京腾瑞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全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41843号“被窝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583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不是已注册商标,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名下相同类别已有“被窝窝”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被窝窝”商标在先注册情况、产品外包装及市场应用、在线销售渠道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代加工合同及发票、清单、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财务报表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尚未确权消失,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2年04月10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