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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46396号“跟屁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691号
申请人:杨昌高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46396号“跟屁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第8551465 号“跟屁狗”商标于 2011 年注册成功,在市场上使用多年并未产生不良影响,第28类已有多件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详细信息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跟屁狗”作为商标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2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