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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730152号“宜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662号
申请人:北安宜品努卡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30152号“宜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营养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项目上的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18560号“宜品 ipin”商标、第29852917号“宜品”商标、第47816835号“宜品良选”商标、第10976271号“宜品天下”商标、第23498427号“谊品”商标、第35438829号“宜品斋”商标、第23500052号“谊品”商标、第7137448号“宜品”商标、第7137447号“宜品”商标、第5332214号“宜品”商标、第8618559号“宜品 ip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十一、十三、十四)已不存在冲突。第21615855号“宜品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的商品项目“牛奶”已被宣告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障碍。申请商标与第49764411号“宜品棉”商标、第24455172号“宜品味 YIPINWEI”(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五)在字形、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拥有更早的“宜品”注册商标,经长期使用并已产生很大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婴儿含乳面粉;婴儿配方奶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十二相关信息;申请人及其产品荣誉;申请人“宜品”商标注册情况;“宜品”商标使用及广告宣传情况;引证商标三注册人企业信息;申请人“宜品”商品销售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三、五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已归属于同一主体所有,其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营养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婴儿含乳面粉;婴儿配方奶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十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奶粉;婴儿含乳面粉;婴儿食品;婴儿配方奶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