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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054043号“DOSH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98 2022-05-19 09:09:17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3054043号“DOSH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15号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北京拍拍看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54043号“DOSH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复审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31124号“DESHINE及图”商标、第8803092号“东尚茗都 DOOSHINE”商标、第8803320号“城上城 DOOSHINE”商标、第8806092号“活力东方 DOOSHINE”商标、第14307267号“大顺 DASHINE及图”商标、第14587768号“德展集团 DESHINE及图”商标、第15998534号“DESH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OSHINE”与引证商标一、六、七中“DESHINE”、引证商标二至四中“DOOSHINE”、引证商标五中“DASHINE”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出租、气象信息、测量、书画刻印艺术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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