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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284388号“草原在这里”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54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呼伦贝尔绿色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呼和浩特市浩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樊继然
申请人因第14284388号“草原在这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0636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贮藏”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被使用,请求在“贮藏”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复印后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信息;
2、发票;
3、公司相关业务合同;
4、公司宣传广告及旅游广告宣传图片;
5、“贮藏”合同、收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9类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5月13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注册资料,并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3、4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为自制证据,且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的贮藏服务;证据5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贮藏”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谭诗小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