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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143906号“猪滋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57 2022-05-19 09:09:17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4143906号“猪滋佰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127号

   

申请人:湖南一壹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43906号“猪滋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驳回通知认为,该商标与杭州猪福佰家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5799635号“猪福佰家 HUNDERD BLESSING”商标近似。(见第1483/1495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99635号“猪福佰家 Hunderd Bless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组成文字、字形、含义、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于2016年被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且引证商标现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是对“诸子百家”的不规范使用,将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6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意见。
  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于2016年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无证据证明上述公司在注销前对引证商标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目前引证商标已无权利主体。在此种情况下,引证商标已丧失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其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猪滋佰家”为“诸子百家”的不规范使用,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容易误导未成年人的正确认知,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王阳
刘双双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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