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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54790号“youtal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648号
申请人:北京首恒博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54790号“youtal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54824号“YoTalk”商标、第18216902号“你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二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交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交友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youtalk”与引证商标一“YoTalk”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二由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二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闫洁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