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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60517号“国际电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1867号
申请人:董泽金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60517号“国际电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336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国际电工”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来源及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