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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776924号“SUNSOAK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52 2022-05-19 09:09:17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0776924号“SUNSOAK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505号

   

申请人:兹尼亚泰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76924号“SUNSOA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73428号“SUN·SEE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5603号“SUNSOC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予以撤销且该商标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复审,该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引证商标二的撤三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1年5月20日第174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SUNSOAKER”与引证商标一“SUN·SEEKER”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贾玉竹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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