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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288669号“Seri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45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甜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赛利亚
委托代理人:上海和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8288669号“Ser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5813号决定,于2021年0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7年09月01日至2020年08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申请人经搜索调查,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互联网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应案件需要,我局调取了撤销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下证据(复印件):
证据一:四色“地垫”的生产制造及出口证据;
证据二:“长尺寸防滑垫”的生产制造及出口证据;
证据三:“垫子、汽车垫、防滑垫”的生产制造及出口证据;
证据四:小红书、其他网页摘页;
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证据五:环形防滑粉彩垫的生产制造及出口证据;
证据六:玄关垫的生产制造及出口证据;
证据七:蓬松防滑垫的生产制造及出口证据;
(证据一、二、三、五、六、七具体包括:生产规格表、商标授权书、订货合同、商业账单、联运提单、集装箱货柜规格、到达通知单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浴室防滑垫;垫席;非纺织品壁挂;墙纸;地毯;地板覆盖物;汽车用垫毯;防滑垫;体操垫;门前擦鞋垫”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5月13日止。2020年09月01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二、三、五、六、七,即四色地垫、长尺寸防滑垫、垫子、汽车垫、防滑垫、环形防滑粉彩垫、玄关垫、蓬松防滑垫产品的生产制造及出口证据,具体包括生产规格表、商标授权书、订货合同、商业账单、联运提单、集装箱货柜规格、到达通知单等。我局认为,上述证据或属于被申请人的自制证据,或属于其他商业主体的自制证据,或订货合同与联运提单显示的主体、商品形成不了对应,鉴于上述证据制作的容易性,且无发票、报关单等证据证明上述合同已切实履行,我局不予采信;证据4小红书、其他网页摘页,该证据属于电子证据,鉴于其易变性的特点,真实性难以确认,且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境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并且小红书网页只涉及“Seria”百元店,未体现“Seria”牌野餐垫商品。另,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垫席;非纺织品壁挂;墙纸;地毯”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