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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066297号“素柏•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899号
申请人: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66297号“素柏•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驳回,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85355号“柏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948931号“柏云BO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29221号“柏云BAR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952990号“柏云BO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887422号“柏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确定,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未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五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相关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接受“养老院”服务上的驳回,则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冰
孙志权
马君丽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