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49115901号“驭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574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15901号“驭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78540号“驭龙”商标(引证商标)在半导体、摄像机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或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