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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785535号“宜翔YI XIA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33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宜翔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宜兴荆溪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旷芳香
申请人因第12785535号“宜翔YI 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09699号决定,于2021年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以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2017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在“1.瓷器;2.陶器;3.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4.仿陶器;5.饮用器皿;6.茶具(餐具);7.茶壶;8.耐酸耐碱陶瓷器;9.锡釉陶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照片、网站宣传内容、合同及票据;2、公司内部“宜翔”展厅照片、名片、员工工作证、工作服照片及票据;3、公司内部使用信签纸、合格证、出货单据、产品包装箱照片、合同及票据;4、其他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瓷器;陶器;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仿陶器;饮用器皿;茶具(餐具);茶壶;耐酸耐碱陶瓷器;锡釉陶器”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3表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宜翔品牌的陶瓷酒瓶;证据2表明申请人确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已实际投入使用。综上,我局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瓷器、陶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其余商品项目与上述商品项目之间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张玉广
蔡婷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