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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473890号“百斯盾BAISIDU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280 2022-05-18 09:25:5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8473890号“百斯盾BAISIDU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640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胜武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永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473890号“百斯盾BAISIDU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6015号决定,于2021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7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一直积极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产品照片;3、产品质检报告;4、产品出货清单及对应发票、银行收款单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均已包含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7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4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中国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虽申请人未提交其与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授权书,但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应视为其对该使用行为的认可,属于不违背商标注册人意志的使用。证据4产品出货单显示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向他人销售“百斯盾”牌婴幼儿钙铁锌辅食营养撒剂、婴幼儿营养包商品,并提交了对应的发票及转账记录证明已实际履行,结合产品照片、检测报告等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婴幼儿钙铁锌辅食营养撒剂、婴幼儿营养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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