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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04768号“筑梦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714号
申请人:上海瀚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04768号“筑梦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5081952号“筑梦”商标、第55051962号“筑梦”商标、第20384649号“明源移动客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引证商标三已被决定撤销,驳回、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至三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