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7968535号“和合众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277号
申请人:山西和合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开花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68535号“和合众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佛教用语,亦非佛教传播所采用的常见词汇,不易产生不良的社会。申请商标设计艺术化,设计后的整体感觉为图形。申请商标通过积极的广告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申请商标标识已在其他类别商品上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虽主张申请商标经过艺术设计,但申请商标整体仍可识别认读为“和合众”,而“和合众”一般指和合僧,为佛教用语,用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中“和”缺少笔划,为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易对消费者尤其是中小学生的认知产生误导,从而对我国教育文化产生负面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