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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08577号“混果汁 HUN JUI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697号
申请人:深圳市东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隆天联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08577号“混果汁 HUN JU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整体无欺骗性,不会误导消费者,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不得注册的情形,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直播平台使用图片;合同、发票;所获荣誉及客户评价反馈;申请人公司文化和社会公益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果汁”,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