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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932096号“云冰山 度假 旅游景区 MOUNT
PARADI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069号
申请人:永州优越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32096号“云冰山 度假 旅游景区 MOUNT PARADI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045448号“云冰山YUN BING 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248385号“云天冰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上,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云冰山”与引证商标一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制作加气水用配料、制软饮料用糖浆、制带味矿泉水用糖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制作加气水用配料、制软饮料用糖浆、制带味矿泉水用糖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