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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35129号“小茗同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027号
申请人:曾燕如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35129号“小茗同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03159号“小茗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82970号“小茗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38038号“小茗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38091号“小茗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238109A号“小茗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367063号“小茗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414072号“小茗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828116号“小茗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9811332号“小茗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803147号“小茗童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5803153号“小名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005482号“小明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7919683号“小明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9407397号“小茗同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消毒皂、婴儿食品、防溢乳垫、宠物尿布”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消毒皂、婴儿食品、防溢乳垫、宠物尿布”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十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十二、十四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十二、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或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裤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十三核定使用的婴儿尿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十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