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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50655号“军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467 2022-05-16 10:52:17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8250655号“军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208号

   

申请人:南通踏行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凡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50655号“军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取得我国奥运冠军吕小军本人的亲笔授权书,其已授权申请人将其姓名的昵称“军神”作为商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并授权申请人依法将“军神”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早在2018年便与吕小军签订了《许可使用协议》,申请人已经其本人授权在国内注册了50件“吕小军”等商标,并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40个国家进行注册保护。申请人作为“吕小军”商标的权利人,及时将其昵称“军神”申请注册商标保护,试图积极保护吕小军本人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吕小军本人签署的授权书(昵称“军神”);
  2、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3、申请人名下的其他“吕小军”等商标的汇总表。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人已取得吕小军的授权,可将“吕小军”的代称“军神”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但是申请商标“军神”是对于用兵非常传神的人一种称谓,指定使用在玩具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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