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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492933号“Narus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210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鼎鼎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92933号“Naru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404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595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Narusi”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NAFUSI”、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naruki”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弹簧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