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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18830号“老张同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04 2022-05-13 16:40: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818830号“老张同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033号

   

申请人:云南乾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18830号“老张同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其显著性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纯文字“老张同志”构成,其中“同志”指“为共同的理想、事业而奋斗的人,特指同一个政党的成员”,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孙萍

202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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