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57347117号“天士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99 2022-05-13 16:40: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347117号“天士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014号

   

申请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7347117号“天士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0914号“天士力 TASLY及图”商标、第14785540号“天士力大健康”商标(第1类)、第14785540号“天士力大健康”商标(第30类)、第14785540号“天士力大健康”商标(第5类)、第1650915号“天力士”商标、第1650916号“士天力”商标、第1650917号“士力天”商标、第1650918号“力天士”商标、第14785540号“天士力大健康”商标(第3类)、第1650919号“力士天”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所有人子公司,引证商标一至十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灭微生物剂;医用营养食物;人用药;空气净化制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杀菌化学添加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蜂胶;人用药;非医用营养膏;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虽然引证商标一至十所有人已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高度近似,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不予认可。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贾秋实

2022年04月08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