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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79652号“一点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876号
申请人:陕西一点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79652号“一点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86517号“一点红”商标、第35986521号“一点红”商标、第35993641号“一点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庞敏
胡振林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