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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05123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76 2022-05-13 16:40: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505123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592号

   

申请人:晋祥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512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37177号、第43849346号、第19271832号、第10845074号、第6435073号、第633717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存在地缘等差异。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已对六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四、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一、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系单纯的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一、六图形部分在组成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化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及于全国,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的差异并非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六明确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田开采分析;油井测试;油田勘测;石油勘探;石油、天然气和矿业领域的勘探服务;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服务均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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