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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11188号“一糯永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966号
申请人:贵州秦纪煌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11188号“一糯永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12484号“一念永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一糯永恒”与引证商标文字“一念永恒”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糯米粉、糯米锅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糯米粉、糯米锅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